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
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工作,保证捐赠资金、物品等得到妥善管理和使用,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有关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校友、学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均称捐赠人),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以及学生成长成才所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项目类别
第三条 接受捐赠种类:现金、图书、资料、设备、软件、文物、古籍、财产,也可在校区捐建教学、科研等公共设施、认捐景观或认养树木等。
第四条 项目的设立:
(一)捐赠资金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专项资金等。
(二)捐建实验室、多功能教室、体育场馆,校区环境改造及基建项目等人才培养和育人基础设施。
(三)赞助学校举办的重要大型活动的宣传广告、文艺活动、编辑出版各类书刊文集和校友通讯录、风采录、画册等费用。
(四)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协商设立其他捐资助学项目。
捐赠方式
第五条 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广大校友、全校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积极参与捐款捐物支持学校教育活动,额度不限。
第六条 广大校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捐款人(单位)可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至学校账户,转账时,务必填写捐赠者信息并注明资助金项目名称或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捐款账户
户 名:四川质量技术监督学校
账 号:2236 7101 0400 1516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峨眉山市支行
捐赠致谢
第八条 所有捐赠,学校会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公布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等具体情况。
第九条 制作捐赠特别纪念册,收录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等具体情况。
第十条 根据捐赠价值,可对学校各类单项活动、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专项基金、校内建筑物、校内道路和场所等进行冠名。
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数额和影响较大的大宗捐赠,学校将举行专门的捐赠仪式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捐赠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纪念重大建校或周年活动,将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校捐赠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及组织全校性的捐赠活动,确定接受捐资的重大项目,决定捐赠工作奖惩事宜等。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科是接受捐赠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捐赠资金管理等有关制度。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十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资金,一律转入学校账户,实行专账管理;捐赠人捐赠的物资、设备等实物,由学校后勤服务科统一接受、登记,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分配。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项目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作为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若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将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建项目,按学校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计;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对捐赠的工程、修缮项目,学校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建设,保证质量,并保证捐赠项目配套工作优先进行。捐赠的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兴建项目确认书。
第十九条 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在依法管理情况下,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专款专用;无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可以用于教学科研活动、改善育人环境、资助学生和有关奖励等。接受捐赠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捐赠资金使用办法报学校审核后并按此执行。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收到捐赠物资后会为捐赠人统一开具财政捐赠票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